女儿坠楼,老人想见外孙被拒!落实“隔代探望权”难在哪里?|看法
发布时间:2023-08-15 18:06:06 来源:上海法治报

孩子妈妈坠楼去世多年后


(相关资料图)

外婆起诉女婿

要求履行探视孙子的协议

对簿公堂后

一方称“孩子学业繁忙”

“孩子已经有了新的妈妈和外婆”

一方称“自己已年近70,想多看看孩子”

而未成年的小孙子认为

外婆骗钱,不愿意见外婆

在跟法官、媒体记者单独沟通后

才知这背后也是一场误解……

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

最终达成了协议

近日,上海一起探视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此前报道:沪一老人痛失爱女后想见外孙难上难?孩子:外婆骗钱!法官发现...)

两代人的恩怨纠缠背后

孩子被架在了亲情博弈的两端

面对探视难题之殇

双方应如何柔性化解?

如何保护孩子的权益

避免受到更多伤害?

上海法治报·法治新闻眼融媒体工作室请来了

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谭芳律师发表观点

法律未规定“隔代探望权”,亦未禁止当事人对隔代探望事宜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是法定探视权主体,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探望的对象是双方的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不在明确的法定探望权主体之列。

但是,法律也不禁止家庭内部对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探望人员进行约定。

结合本案,曲女士的女儿离世后,孙先生和曲女士达成一系列的协议,包括探望协议,根据双方的《探望协议书》,曲女士每月双周可以探望一次外孙,暑假20天,寒假10天可以和孩子生活在一起。

因此,曲女士和孙先生就探望孩子达成的《探望协议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孙先生消极履行行为实质上违背了双方的协议。

本案与其他探望权纠纷差异之处,在于孩子母亲已经故去,家庭变故直接影响了曲女士和外孙之前的连接。

一方面,按照我国风俗习惯,祖辈探望孙辈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与公序良俗;另一方面,曲女士与外孙感情深厚,法官、媒体记者也单独询问了外孙的想法,外孙希望外婆来看自己。

更重要的是,曲女士已是古稀之年,外孙是曲女士女儿在这个世界上的血脉延续。某种意义上,2015年坠楼事件发生后,随着时间推移,亲友将渐渐与母亲挥别,只有孩子在不断与母亲相识,而曲女士是孩子认识妈妈不可或缺的路径。这一情节也使本案中的隔代探望权具有更特殊的意义

如果仅凭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简单驳回曲女士的探望诉求,将会导致祖孙亲情难以为继,有悖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价值导向。

支持曲女士的探望权,既是尊重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的协议,也尊重社会广泛认可的传统风俗与人伦情理。既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也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失去女儿的曲女士,支持探望外孙将是极大的慰藉,兼顾法理与情理

作者 | 谭芳(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案件聚焦、新闻坊、上观新闻

编辑 | 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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