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危房鉴定报告,如何破解困局?
今天,在明律师教您几招来破解困局。
首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该机构应当由市级或县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且需要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地方性法规对鉴定机构的准入条件也设置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根据《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且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备案,由该部门向社会公布。
(资料图)
在征收过程当中:
您如果收到了危房鉴定报告,需要首先判断作出报告的机构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或者在当地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作官方网站上查询该机构是否进行备案、公布,由此来判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其次,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方有权利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也有地方性法规规定,如果房屋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也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部门为了给被征收人施加压力,在被征收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往往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杨念平律师、席炎飞律师代理的Z女士房屋拆迁案当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当事人Z女士接到危房鉴定报告后便六神无主,明明自己房子房屋外观完好、内部生活设施完整,并未出现承重结构、墙体、梁柱或盖板损坏的情况,且地基稳定,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却被房屋鉴定机构认定为危房。
经过两位律师的专业分析:
发现Z女士房屋并未达到危房标准,鉴定机构所作检测鉴定报告有失公正,有偏袒征收方打压申请人,寻找突破口以促使其一户尽快搬迁之嫌。此外,在本案当中当地政府私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而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并不是申请鉴定的适格主体。且在未知Z女士是否明确拒绝委托第三方鉴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便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剥夺了Z女士申请鉴定的权利。综合以上情况,两位律师立马作出了专业性的判断:政府方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由于其申请、委托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危房鉴定报告当中应当保护您申请异议的权利。该项权利在诸多法律文件当中都有规定,比如《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鉴定委托人、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因此,一旦您收到了危房鉴定报告,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
在明律师还要提醒您:
危房鉴定报告不可怕,如何抓住要点解决困局是关键,即便您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也并非一定导致立即拆除的后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级(非危房)、B级(危险点房)、C级(局部危房)和D级(整幢危房),只有您的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才会导致整体拆除后果,而D级危房的标准相当严苛,一般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很难被界定为D级。
而征收方也恰恰是利用了老百姓不了解专业性知识、害怕房屋遭到拆除的弱点,便用一份鉴定看似专业实则漏洞百出的房屋安全鉴定蒙蔽老百姓。因此,遇到了这种情况,您一定要稳住心态,多从专业角度分析问题,才能真正找到破解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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