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两年内网络打赏等花了8万,离婚时被认定为“挥霍”判还男方3万
发布时间:2023-03-22 23:02:15 来源:扬子晚报

南通一女子在婚后不到两年时间内,各项花费达到28万余元,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这些花费中有8万元用于网络打赏及游戏充值,认为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资料图)

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这8万元花费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酌定女方给付男方3万元。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判断游戏充值和打赏行为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需从三个方面综合判断。

结婚不到两年,女子网络打赏等花费了8万元

2019年底,王娟与张伟经人介绍相识,2020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两个月后举办了结婚仪式。2021年3月,王娟生下一个儿子,后因生活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2022年10月,王娟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如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无异议,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也达成一致,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伟提出结婚及生子时双方亲戚给的人情往来款加起来有20多万元,均由王娟负责保管,请求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庭上,王娟认可上述款项且该款曾由自己保管,但称怀孕后没有工作,这些钱已经全部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消费及孩子的抚养。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王娟还向法庭提供了自己一年多来的微信收支明细。收支明细显示,王娟于2020年10月起至2022年4月合计支出28万余元,支出项目涉及交通、食品、美容美发、日用品、通信、医疗保健、休闲娱乐等类别,其中约有8万元用于网络打赏及游戏充值。

对此,张伟认为,这8万元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家庭支出,自己也不知情。

但王娟辩称,用于游戏充值及网络打赏的钱款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其本身从事与网络直播相关的行业,对其他主播打赏以及游戏充值的行为是为了维系与其他主播之间的人际关系。她认为这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审酌定给付男方3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如东法院经审理确认两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王娟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双方意见交锋激烈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后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王娟合计支出28万元,远超过普通人的正常消费水平。虽然考虑到王娟因怀孕、生育、哺乳未能正常工作,为家庭生活及抚养子女确有必要的生活支出,但其将8万元用于游戏充值及网络打赏并非合理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属于不当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王娟提供证据说明其有部分婚前个人财产,但未能证明其不当消费的8万元直接来源于个人财产,何况其在一年多时间内的消费支出远远高于8万元,故法院对其所举证据不予采信。

考虑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如东法院酌定王娟给付张伟3万元。王娟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三方面

“在网络直播经济风生水起的同时,也带来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新问题。”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钱锋表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在原先《婚姻法》第47条基础上,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本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中的一方为了达到减少对方分得财产数量的目的,不惜牺牲自己的利益,采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以外的方式,不以发挥财产效用为目的,任意使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无谓损失的行为,亦严重侵犯配偶的财产权利,构成民事侵权。即便财产已经不存在,侵权方亦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钱锋表示,这一夫妻财产制不仅仅延续了家庭财产共有的传统,也反映了夫妻同甘共苦、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的家庭伦理,更是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观。

而要判断游戏充值和打赏行为是否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综合考虑三个方面。首先,要考虑打赏频次、金额大小、行为持续时间。其次,需考虑是否发生在与共有人共处的时段内,特别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充值、打赏的行为发生在下班后、夜晚或者周末的休息时间,则一般认为该时间段属于夫妻共同相处的时间。再有,需考虑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在充值和打赏单次金额不大的前提下,可对是否属于日常生活所需作进一步评价。

对照以上判断标准,王娟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打赏,累计金额高达8万,该行为已经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的范围,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其作为侵权方应当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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